作基督徒三條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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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 作基督徒三條件 ~

上個月20號,專程到台北為一位學長及大嫂施洗。

學長是民國83年退伍,不久即移居美國,前兩年才返台定居,我們已有近三十年的時間沒有聯絡。

因大嫂施打第二劑莫德納疫苗後出現肺癌病症,返國就醫期間又發生中風現象,更因臥床感染濕疹…,在家附近皮膚科診所就醫,醫生除愛心治療外更提議為他們禱告…。聖靈感動了學長,又有愛主姊妹來家中探訪及禱告,更建議他們要受洗歸入基督。學長想到我是牧師,遂與我聯絡上,神就成就了這件美好的事。

若問:「受洗有甚麼條件?」聖經有答案:

腓利對埃提阿伯的太監說:『你若是一心相信,就可以。』(使徒行傳八章37節)

一般而言,真實思考並宣告下面三件事,就可以成為一個得救的基督徒:

(一)【承認】是罪使你與 神隔絕的──

如何成為一個得救的基督徒呢?聖經說:【你必須承認是你的罪使你與 神隔絕】。

你是否在 神面前承認不認識創造天地萬物的主宰、不認識賜生命氣息的神,這是最大的罪?還有許許多多令祂傷心的罪,如自私、驕傲、貪心、不道德等等?

聖經說:『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 神的榮耀。』(羅馬書三章23節)

(二)【相信】耶穌十字架成全的救恩──

【你必須相信耶穌是 神的兒子】,是 神在創世以前所預備救贖的內容。按著 神的心意,在時候滿足時,耶穌為我們在時空中出生,特要藉著十字架為我們成就救恩。

聖經說:『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,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,為要引我們到 神面前。』(彼得前書三章18節)

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、埋葬,第三天從死裡復活,勝過死亡,使我們信祂的人罪得赦免,我們在祂面前本應被刑罰,但 神差祂的兒子在十字架上擔當我們的罪,正如一位法官宣判犯人有罪,須受刑罰,但他卻願代替犯人擔當刑罰,這是何等大的愛!

(三)【願意】接受耶穌作個人的救主──

最後,就是你本身要接受(就是【信】)耶穌作你的救主。信心是不能繼承的,因 神沒有孫兒。

若是說:「我父親是一位很好的基督徒,我又是在信基督的家庭長大的。」仍是不夠,因這並不能使你成為 神的兒女。

你本身要去經歷 神,每一個屬祂的人都要親身經歷祂。

聖經說:『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,心裡信 神叫祂從死裡復活,就必得救。因為,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,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。』(羅馬書十章9-10節)

耶穌說:『信而受洗的,必然得救。』(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)

接受耶穌作你個人救主是得救的唯一一條路。

神願意萬人得救,不願有一人沉淪。所有蒙恩得救的人,都是向 神認罪、相信耶穌是 神的兒子,以及以信心打開心門把耶穌接進來(【受洗】)。

當我們真正的相信祂、接受祂,受洗歸入祂時,祂的寶血就洗淨我們一切的罪,我們就是 神眼中【得救的人】,但不能只停留在救恩的開端,還要繼續奔走成聖的路。

微僕 敏椿 撰文

112年 5月 4日清晨

真善美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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