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音手冊第八十三集【福音漫談】螢光幕前論得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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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福音漫談】螢光幕前論得失

曾經看過一篇文章,有人把詩篇二十三篇來改寫,一時找不著原文,我自己把它改寫如下:

「電視機是我的牧者,我必不缺娛樂。它使我躺臥在沙發椅上,領我到第四台的面前。它使我的靈魂下沉,為歌星的名引導我走俗路。我雖然處在孤寂的夜晚,也不怕寂莫,因為她與我同在;她的歌,她的戲,都吸引我。在我妻兒面前,妳為我擺設節目;妳用它(卡通、綜藝、長片、連續劇……等)膏了我的眼,使我的福杯漏光。我一生一世必有螢光頻道隨著我;我漸漸不想住在神的殿中,直到永遠。」 雖然看起來十分可笑,但的確是許多人的寫照。

【回應】

『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無論何人,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……所以,你們或喫或喝,無論作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』 ──哥林多前書十章23~24、31

正值農曆春節期間,許多人〝閒〞的很,整天就坐在電視機(電腦螢幕)前。我再以部份詩篇一三九篇來改寫:

「電視製作人啊!你已經考察我、認識我,我坐下、我起來,你都曉得;你從辦公室就能知道我的愛好,愛什麼歌,什麼舞,什麼劇,你都細察,你深知人性的弱點,你用各種節目環繞我。我只要按扭各樣的節目展現眼前,這樣的知識奇妙是我不能測,至高我不能及,我往那裡躲避你的節目?我往那裡躲避你的廣告?我若爬到高山,電視在那裡;我在旅館下榻,你也在那裡;我若展開清晨的翅膀,開車到通宵海邊居住,就是在那裡,彩色電視也在那裡。電視編導啊!你的靈感向我何等吸引,其數何等眾多,我若數點比海沙還多;我睡醒的時候仍和電視同在。」

親愛的弟兄姊妹!我們應該要說: 『 神啊,求你鑒察我,知道我的心思,試煉我,知道我的意念,看在我裡面(還)有甚麼惡行沒有,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。』──詩篇一三九篇23~24節

我們生活的每一方面,應隨時在 神的光中,接受祂的鑒察、試煉,總不要有不好、不合 神的因素影響我們走永生的道路。

有一個統計資料:美國一個家庭收視電視的時間平均達六個半小時,我們當然也差不到那兒,這是何等可觀的時間,若對基督徒來說,我們思考一個問題:我們一天讀經、禱告的時間有六個半小時嗎?

聖經當然沒有明文細則規定不可看電視,但有很廣泛可應用的原則,也是我們所非常熟悉的,藉此再提一下「基督徒生活的原則」:

(一)一般的原則──

『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……』──哥林多前書十章23節上

(二)對神的原則──

『所以,你們或喫或喝,無論作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』──哥林多前書十章31節

★ 當我們一直的坐在電視機前時,到底是否有益處?是否榮耀 神?思之!

(三)對人的原則──

『……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』──哥林多前書十章23節下

(四)對己的原則──

『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我總不受他的轄制。』 ──哥林多前書六章12節

(五)禱告的原則──

『無論作甚麼,或說話或行事,都要奉主耶穌的名,藉著他感謝父 神。』 ──歌羅西書三章17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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