~ 在基督裡看行義(二) ~
經文:馬太福音五章20節
【本論】
一、由 神的命令來看
在這段裡,有四項主耶穌的命令(都是與法利賽人對比的話):
(一)以謀殺為例──
『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不可殺人;又說: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(21節)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摩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(22節)』──太五:21-22
21節,其實就是法利賽人義的標準,而22節是主耶穌的標準;可見主耶穌所關心的,不僅僅是「殺人」這個「行為的問題」,祂乃更關心產生殺人這個行為裡面「動機的問題」。在22節,主耶穌就講出殺人的動機──乃『動怒』也。而這個動怒,並不是隨便生個氣的意思,因為接著祂講了兩個很清楚的例子,即:罵弟兄是『拉加』和『摩利』,在第一世紀中,這樣的罵法,就像今天社會上很難聽的罵人髒話。為甚麼會對人罵出很難聽的髒話呢?因為心裡面對這人已經很生氣了(動怒),而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已經很生氣、忍無可忍了,就會爆發出行動上的殺人。
法利賽人認為,律法上講不可殺人,是限制在行為上的(即刀子要刺進別人的身體裡);但是主耶穌則認為,不只是行為,更包括裡面動怒的心思、意念。
(二)以淫亂為例──
『你們聽見有話說:不可姦淫(27節)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』──太五:27-28
法利賽人認為的淫亂,是僅僅限制在行為上的,必須真的有性器官接觸的行為,才算是犯罪;但是主耶穌在28節所說的則不相同,祂乃把外在淫亂的行為,追溯到裡面內在的淫亂的思想(『看見婦女就動淫念』)。
(三)以起誓為例──
『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不可背誓,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(33節)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甚麼誓都不可起。不可指著天起誓,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…』──太五:33-37
其實這33節講的還好,如果我們讀太二十三:16,我們就看到法利賽人對起誓的看法,是:你指著聖殿起誓,那不算甚麼,但如果你是指著聖殿裡面的金子起誓,那麼就要守住;因此,法利賽人對起誓就會假冒為善,他的手隨便的指出來,就可以起誓了,但如果有人對他說:你不是起誓了嗎?他就說:我手指出來的時候,並沒有指向聖殿中的金子啊!所以他所起的誓就不算了,這就是他們假冒為善的地方。
主耶穌在37節說:
『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;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』──
可見,主耶穌對起誓的看法是:一個人的「存心」、和他「嘴巴說的話」、以及「行為」,必須是要一致的。
(四)以愛鄰舍為例──
『你們聽見有話說:當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(43節)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』──太五:43─44
法利賽人對「愛鄰舍」的看法,他們乃很嚴格的把「鄰舍」作了一個定義,「誰是我的鄰舍呢?」(大家一定記著那位好撒瑪利亞人),法利賽人心中的鄰舍,實在是很狹窄的定義,只是跟我有血統關係的人。
主耶穌對「鄰舍」的看法,卻不是這樣;主耶穌在44節所說的意思是:當你的仇敵、或那些逼迫你的人,當他們真正有需要、而你又遇見他的時候,你還是要愛他。就像那位好撒瑪利亞人一樣,那被打的半死的人(是個猶太人),他和撒瑪利亞人,並沒有血統上的關係,甚至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,彼此之間並不相來往,但是這位被強盜打得半死的猶太人,他乃是真正有需要的人,雖然血統上與你沒有關係,還可能以前他逼迫過你、甚至是你的仇敵,但是他現在有真正的需要,而你又遇見了這樣的一個人時,主耶穌的意思是:連這樣的也要愛啊!
由以上的謀殺、淫亂、起誓和愛鄰舍的四個例子,我們就看見法利賽人總是把主耶穌的命令「嚴格化」(把命命「窄化」),以謀殺來說:嚴格的限制在「殺人」上;以淫亂來說:限制在「行為」上面;以起誓來說:窄化在「聖殿的金子」上面;以鄰舍來說:也窄化在「有血統關係的同胞」上面。主耶穌的命令,經過他們這樣的一窄化,要守命令就簡單、容易了;所以法利賽人的義,乃是經過窄化的,好叫自己很方便的能夠守住這些命令,也怪不得主耶穌要責備他們為『假冒為善』。
微僕 敏椿 撰文
110年 8月 5日清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