~ 小罪有嚴重後果 ~
【故事】
有這麼一個真實的故事:在台灣光復之初,有一個小孩子,有一天向家人拿了一塊錢,跑到隔璧的雜貨店買糖果。店員是老闆的一個養女,他買了一毛的東西,店員要找他九毛,結果找錯了,給了他十毛。小孩貪便宜,認為無所謂,拿了就走,也沒有吭聲。
沒想到,第二天,這個店員居然上吊自殺了。原來,老闆以為是這個養女偷了這一毛錢,就打了她一頓,養女一時想不開,就自盡了。
這件事情雖不是有意的,卻造成了這小孩終身遺憾。
【回應】
藉著這個故事,對我們有一個提醒:我們生活中是否有些因疏忽而產生的遺憾或愧疚?經上說:
『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,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!』──太十八: 7
有人或以為既然『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』,所以他就輕忽了『絆倒人』的事,其實本句話的重點是『那絆倒人的有禍了』。主耶穌看絆倒人是一件很嚴重的事,基督徒絆倒人雖不至於失去永生,但在國度裡必多受虧損,說不定還進不了天國呢!因為太十八: 8繼續說:『倘若你一隻手,或是一隻腳,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。你缺一隻手,或是一隻腳,進入永生,強如有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裡。』
從本句話看出,一個會絆倒別人的人,往往先絆倒了自己;若要不絆倒別人,必須先作到不絆倒自己。
所以我們必須要付出代價,除去任何絆倒的因素,切不可硬著心,堅持自己既有的作法和立場(參羅十四:13、21)。任何足以絆倒人的事物,都必須嚴加對付,寧可讓主對付並剝奪今生的、物質的和外表的完美,而不願受到永遠的、屬靈的和生命的虧損。
雖然在教會中,或有心或無意,總免不了會有絆倒人的事;但若是可能,總要小心儘量避免。
絆倒人或被人絆倒的主要原因,乃在於驕傲;驕傲的人,不是絆倒別人,就是被人絆倒。
【默想】
故此,基督徒實在要靠著聖靈儆醒謹慎,約束自己的心、口、舉止,免得成了絆倒人的人。
微僕 敏椿 撰文
113年08月27日清晨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