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心裡饒恕弟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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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 從心裡饒恕弟兄(一) ~

經文:馬太福音十八章21-35節

【前言】:

馬太十八章係談到【國度子民彼此應有的光景】,略為:

(一)彼此謙卑──越謙卑的越大(1-4節)

(二)彼此接待──不可絆倒別人(5-11節)

(三)彼此尋找──不可失喪一個(12-14節)

(四)彼此挽回──同心合意禱告聚會(15-20節)

(五)彼此饒恕──從心裡饒恕弟兄(21-35節)

針對本章,我們據以分享有關【饒恕】的功課。

一、面對弟兄得罪之處理:太十八:15-17

(一)第一步:單獨當面指出錯──十八:15

『你就去,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』──

1、你被人得罪事小,得罪你的弟兄不知錯事大。

2、為著讓他知錯,不再往錯謬裡直奔(猶11),好『得』回你的弟兄,所以需要指出他的錯來。

3、『指出錯誤』不是責備,不是控告,而是盼望使人歸正。

4、要『當面』指出錯誤,而不要『背後』訴說錯誤。凡不敢對弟兄當面說的話,就不要在他背後說。

5、要設身處地,替對方著想,不到非不得已,不可讓別人知道他得罪你的事。

6、信徒作『對』的事,也要有『對』的態度和作法;態度和作法若是錯了,即使是作『對』的事,也無法收到『對』的果效。

(二)第二步:帶一兩個人同去──十八:16

『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』──

1、若單獨一個人的力量,不足以挽回犯錯的弟兄,就要借重兩三個人的『見證』,目的仍是要讓他知錯。

2、『句句都可定準』──表示見證人的話必須有份量;可見當你要找人幫助去改正別人時,應當選定屬靈生命較有長進的聖徒。

(三)第三步:若不聽告訴教會──十八:17上

『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;…』──

『就告訴教會』──表示這『教會』是能聽人訴說的,故不是指抽象的宇宙教會,也不是指教堂建築物,乃是指一個地方上信眾的總合,就是「地方教會」(長老&執事)。

(四)第四步:再不通視為外人──十八:17下

『…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』──

1、『外邦人』──即外國人;『稅吏』──是一般猶太人所看不起的人,將他們與罪人同列(參十一:19)。

2、『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』意即不再和他交通來往,但不一定把他趕出教會,須視他所犯的罪是否合乎革除的原則而定;若他只是因意志剛強,不肯服下來而已,便冷漠對待他,而不可將他開革。

3、「教會」是信徒之間出事時的最後挽回機會,如果教會全體的力量仍不能幫助犯錯的弟兄,那麼他必定是墮落到完全屬肉體的地步。在這種情形之下,就須要斷絕和他交往,一面叫他自覺羞愧(帖後三:14),一面免使教會的見證受到虧損。

微僕 敏椿 撰文

112年元月7日清晨

~ 從心裡饒恕弟兄(二) ~

經文:馬太福音十八章21-35節

二、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:太十八:21-35

(一)饒恕七次可以嗎──十八:21

『那時,彼得進前來,對耶穌說:「主阿,我弟兄得罪我,我當饒恕他幾次呢?到七次可以麼?」』──

1、按猶太拉比的傳統說法,饒恕弟兄最高可達四次。

2、『饒恕』原文意思是「不留住」、「讓它去」,也就是把被得罪的事忘掉的意思。

3、饒恕人而記得饒恕『幾次』,這表示他並沒有忘記被得罪過多少次,所以不能算是饒恕。

4、神赦免了我們的罪,就不再記念我們從前所犯的罪愆(參來八:12;十:17)。我們饒恕別人,也不該再記念他們的過錯。

5、我們被弟兄得罪時,一方面要為對方著想,盼望能使他歸正;另一方面在我們自己心裡,不應當有不平、懷怨、受傷的感覺。

(二)要到七十個七次──太十八:22

『耶穌說:「我對你說,不是到七次,乃是到七十個七次。」』──

1、『七次』是完整的數目,但仍可以計數,意即有限度的;『七十個七次』意即應該饒恕人不計其數,完完全全,沒有限度的。

2、真實的饒恕人,根本不記得被弟兄得罪了多少次,因為從前被得罪的事已經都忘了。

3、人饒恕人是有限的,頂多只能七次;主饒恕人是無限的,達七十個七次。因此我們彼此饒恕,不是用人為的包涵,乃是憑主裡的寬容。

微僕 敏椿 撰文

112年元月8日清晨

~ 從心裡饒恕弟兄(三) ~

經文:馬太福音十八章21-35節

(三)耶穌講饒恕比喻:太十八:23-35

1、我欠人的求寬容:太十八:23-27

『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賬。才算的時候,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。因為他沒有甚麼償還之物,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,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。那僕人就俯伏拜他,說:「主阿,寬容我,將來我都要還清。」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,把他釋放了,並且免了他的債。』──

(1)『一千萬銀子』──一萬他連得(talent)。

(2)『一千萬銀子』──按原文是『一萬他連得』,「他連得」乃係當時最高的重量單位;每一他連得銀子相當於羅馬六千個得拿利烏銀幣(denarius),故他所欠總值六千萬銀幣。當時普通工人一天的工資為一個得拿利烏,即一錢銀子(參廿:2)。

(3)『一千萬銀子』──乃表示所欠的債是個無法償還的大數目。

(4)主並非真的要把我們的妻子、兒女也賣了來償債。主這話是要給我們看見,就算是我們傾盡一切所有的,也無法償還我們對主的虧欠。

(5)主對待我們,總是以憐憫為懷,主喜歡人向祂求恩典。凡求祂的,就得著(太七:8),並且是充充足足遠超過我們所求所想的(弗三:20)。

2、人欠我的竟告官:十八:28-30

『那僕人出來,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,便揪著他,掐住他的喉嚨,說:「你把所欠的還我!」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,說:「寬容我罷,將來我必還清。」他不肯,竟去把他下在監裡,等他還了所欠的債。』──

(1)『十兩銀子』──一百個得拿利烏(denarius)。

(2)『十兩銀子』──按原文是「一百個得拿利烏」,和他自己欠主人的「六千萬得拿利烏」相比,兩者相差約六十萬倍,而非國語和合本譯文的一百萬倍。

(3)『便揪著他,掐住他的喉嚨』──『揪著他』就是不放過他的意思;『掐住他的喉嚨』就是以兇暴的態度來對待,不容他分訴理由。

(4)『同伴』──指同蒙天恩的信徒;『十兩銀子』指信徒之間彼此的虧欠,若和我們所欠主的(一千萬銀子)相比較,實在是微不足道。

(5)『把他下在監裡』──意指以「公義的原則」對付別人的虧欠,而不肯以「恩典的原則」饒恕別人。

(6)他對同伴的答覆,和主對他的答覆完全兩樣。可見我們天然的人行事為人,完全和主不同。我們是以恩典對待自己,而以公義對待別人;主卻是要我們以公義對待自己,而以恩典對待別人。

3、同伴憂告訴主人:十八:31

『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,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。』──

(1)這是聖徒的禱告,他們的呼求達於神前。

(2)我們若虧待弟兄,是會使同作肢體的聖徒憂愁的,因為一個肢體受苦,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(林前十二:26)。

4、主人怒交給掌刑:十八:32-34

『於是主人叫了他來,對他說:「你這惡奴才!你央求我,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,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,像我憐恤你麼?」主人就大怒,把他交給掌刑的,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。』──

(1)惡僕蒙主人豁免他那不可能償還的巨債,自然應當寬容欠他區區小數的同伴;同樣,蒙天父白白赦免彌天罪債的信徒,也應寬大地饒恕得罪自己的弟兄。

(2)主既以恩典對待我們,我們也當以恩典對待別人。我們若忘卻自己在主面前所蒙的恩典,就容易變成一個待人寡恩的人。

(3)我們若以公義的原則對待別人,主也要以公義的原則對待我們,直到我們滿足了祂公義的要求(『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』)。其實,我們是永遠無法滿足祂公義的要求的,若不趁著今天還活著的時候,切實悔改,便永不能免去神的懲治(『交給掌刑的』)。

5、當從心裡饒恕人:十八:35

『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,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。』──

(1)我們若想要得著神的赦免,最好的方法,就是去赦免別人。

(2)不肯赦免人的,從來不懂得自己的虧欠;凡在光中真認識自己虧欠的,才會從心裏饒恕弟兄。

(3)『從心裡饒恕』意即我們的饒恕不只是口頭和外表的,並且該是誠心實意的。一旦從心裡饒恕弟兄,就不再記得弟兄從前的虧欠。凡心裡還記得弟兄的虧欠的,就還沒做到從心裏饒恕的地步,也就是還沒做到34節所說『還清了所欠的債』,故難免受到父神的責罰。

(4)誰能從心裡饒恕人,誰就是在天國裡面「大」的人。

微僕 敏椿 撰文

112年元月9日清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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