~ 活在恩中的見證(三) ~
經文:以弗所書二章 4-10節
三、活在恩中的目的:( 7-10節)
這幾節說明: 神用這樣豐富的恩典,把我們從罪惡過犯中拯救出來,使我們活在祂恩典中的目的是甚麼?祂這樣憐憫我們,有甚麼美好的計劃要成就在我們身上呢?
(一)要顯明極豐富的恩典──( 7節)
『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,就是他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施的恩慈,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。』──
1、『世代』原文是多數,所以『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』,不是僅指某一世代,乃是要顯明給以後無窮之世世代代的人看(包括現今的世代、千年國的世代、以及永世中的世代)。
2、本節的意思是: 神向他們所做的,不只是為了他們,而且藉著他們顯明出來; 神願意把恩典也施給以後世代的人看。
3、在這裡我們有一個看見: 神在我們身上一切美好的計劃,也是為了在我們一生的行事中,向這世代、以及以後的世代,證明祂恩典的豐富。
(二)要叫人不能因此自誇──( 8- 9節)
『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著信;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 神所賜的;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。』──
1、 8- 9節包括了福音的精義,講出了救恩的主要內容:
(1) 神的工作:恩典。
(2) 人的回應:信心。
(3) 救恩對人生活的影響:人行出 神所要求的善。
(4) 真正救恩的標準:非出於人的行為,乃因 神所賜的信心。
2、『你們得救是本乎恩』──
(1) 【恩】是 神對人的行動, 神先把耶穌基督賜給完全不配的人類,然後使人可以得著因耶穌的犧牲而成功的救贖,【恩】是完全出於 神對人的大愛,藉著基督賜給人。因為這『恩』,不但人的罪得到赦免,人裡頭的惡也賴以對付,人從軟弱變成剛強(林前十五: 9-10,林後十二: 9)。
(2) 人若憑信心接受 神的恩,這恩便能在人的生命中作改變的能力,人是完全因此【恩】而得救。
3、『也因著信』──
(1) 【信】是人的回應,是人這方面接受 神恩典的步驟。這【信】不是行為,因下文明說『也不是出於行為』,顯見聖經認為得救的信心不是行為;並且聖經也告訴我們:信心也是恩賜之一(林前十二: 9,彼後一: 1)。『信』,是人對 神的完全交託,讓 神的旨意可以作用在他身上,願意接受 神所賜的,甘心順服 神的旨意。
(2) 【恩】與【信】都是 神所給。整個人得救的過程不是人的工作,而是 神的作為,藉著人的相信來完成。信是渠道, 神的恩透過這渠道澆灌到人生命裡頭。
4、『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 神所賜的』──
【本乎恩】就是本著 神白白賜給人的原則的意思。因為『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』(羅四: 4),『既是出於恩典,就不在乎行為;不然,恩典就不是恩典了。』(羅十一: 6)所以,得救完全不在乎人的行為(羅三:28),乃是 神白白的恩典(羅三:24)。
5、『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。』──
得救既是 神所賜,因此不靠人的工作,若靠人的行為,例如:遵守律法,或過聖潔生活等,便難免自以為義,犯上法利賽人自以為義的罪(路十八:11)。
(三)要叫我們行出 神的善──(10節)
『我們原是他的工作,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,為要叫我們行善,就是 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。』──
1、我們(基督徒)本是 神在基督裡的工作,是基督所新造的人,能按照 神的旨意以愛心行事(林前十三章)。 神差基督拯救世人,從人得救成為新人的那一刻開始,就要求人(我們)學習基督不但不求自己的益處,還能成為供應他人需要的人,在生活中實踐 神所要求的【善】──活出基督的樣式來(參太十一:29)。
2、『行善』是 神對已經得救之人的要求, 神對未得救的人只要求他們【信】,接受祂的恩典;聖經所說的【行善】,不是要我們模仿宗教的「做善事」、「積功德」,換句話說不是照人自己的意思行人以為的善,乃是照著聖靈的引導,行 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善,就是聖經所記載一切合 神心意的事。
微僕 敏椿 撰文
112年 4月10日清晨
